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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8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规模使用募集资金规序号募投项目(万元)模(万元)

1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13978.7313978.73

杭州中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年废

210031.1610031.16

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3新建2000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3172.013172.01

4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14312.0014312.00

15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7572.577572.57

合计49066.4749066.47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规模使用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序号募投项目(万元)规模(万元)额(万元)

1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13978.73已终止1428.07

杭州中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

211600吨/年废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10031.1610031.1610366.37

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3新建2000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3172.013172.013207.00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

414312.0014312.0014960.92

用技术改造项目

5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7572.577572.577610.90

合计49066.4735087.7437573.26

注: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已终止,上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

14189.21万元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情况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计划在公司大洋基地新建研发大楼、中试装置、

仓库、操作室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7572.5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389.39万元,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公司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中试装置及配套设施等仍建设于大洋厂区西南预留地块,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期同地实施。因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期实施,总部大楼新址目前尚处于规划阶段,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情况,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因公司“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较早,近年浙江中试基地须参照新建项目审批管控,随着安全、环保、节能和压力容器等法规标准的提高,原计划利旧设备无法使用,选用了先进的符合法规要求的装备,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工、材料等等建设成功上涨,因此设备、自动化控制、应急设施等投资增加,安全环保等公用工程的投入亦有所增加。截止2023年9月30日,该项目已投入7610.90

2万元,占该募投项目总金额的100.51%。鉴于中试装置及配套设施等投入增加,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建设同期实施且日期尚无法确定,公司拟将“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计划实施内容变更,后续研发大楼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实施。

三、本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提高安全环保水平以及生产效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

本次变更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同意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实施方案变更。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化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林浣朱伟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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