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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4 查看全文

大成DENT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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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大成DENTONS

大成is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inchina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年11月13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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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合计60,196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34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59,480,8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049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5,6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5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2,610,419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1.4065%。其中现场出席3人,代表股份1,894,773股;通过网络投票5人,代表股份715,646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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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isDentons,PreferrcdLaw Firminchina.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议案》;

2.《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2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议案》

同意60,181,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大成DENTONS

大成is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inChina、

2.《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同意60,181,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大成DENTONS

大威iSDentons rreferred Law Fomin China.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36.

经办律师:

宋琳琳

经办律师:黄佳

黄佳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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