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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科电器: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2 查看全文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以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为了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担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业务工作量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并支付。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金鉴中、张兰丁、蔡曼莉、黄培明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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