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
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和管理,合理管控大宗矿产品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日常
经营相关的大宗矿产品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1全、有效的原则,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应当结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和期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第九条公司在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注重风险控制。
第三章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并可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具体事项及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组建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领导小组,由该小组行使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监督职责。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相关业务的副总裁,以及财务、法务、审计等其他相关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该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二)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规模和资金限额;
(三)监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常运作;
(四)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定期或不定期汇报交易执行情况,报告重大资
金使用计划、重大风险预警或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部门职责:
财务及业务相关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交易计划的制订、可行性分析、资金安排、业务操作、会计核算、相关风险监控及汇报等工作。
3法务相关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合同的法律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审计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
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机制,采用定量、定性的方法,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的资金规模、交易限额内开展,严禁超限额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领导小组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4提交相关风险分析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
人应当及时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匹配资金额度的承受能力。
第六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消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相关档案由相关经办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5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正式实施后,公司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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