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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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四条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
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
风险的信托产品,例如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信托产品、质押物(或抵押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信托产品(例如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信托融资),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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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投资理财的操作与流程管理
第五条公司可对未来12个月内投资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
(一)连续12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连续12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连续12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后实施。
对公司投资理财进行决策时,应当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投资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进行决策。
投资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
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董事长是投资理财的最高决策人,负责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投资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
(二)财务部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根据资金计划,确定具体的投
资配置方案、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并明确投资目的、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收益预测、风险预测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每年年初根据金融及货币市场的整体情况、风险分析、收益率水平等,制定年度投资理财方案,对当年投资理财的配置、风险偏好、资金配比以及金融机构选择等进行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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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
调出管理,以及相关投资资金账户管理。
第九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之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批准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的,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3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自行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
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
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
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
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阅。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只能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投资理财组合的市值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
务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四章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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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每一种投资理财产品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投资并减少损失。
第五章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是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投资理财
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负责审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
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财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应当将有关内容告知公
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六章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负责处理投资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
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
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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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现金管理的,应当遵
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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