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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不锈: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和完善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

务工作的管理,规避和降低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特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促进公

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各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管理相关内容

第四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内容

(一)协助领导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经济、民事纠纷的诉讼和仲裁工作,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劳动纠纷仲裁、诉讼案件。

(四)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五)负责涉及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六)接受委托利用法律手段追讨对外债权。

(七)办理经济、民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和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保障各公司合法利益的实现。

(八)制作合同范本,审查合同,根据需要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九)根据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参与重要项目谈判和涉外经济活动,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纠纷等各类法律事务。(十一)负责公司的普法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的工商年检、变更登记及证照保管工作,开展与各职能部门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三)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管理及工作配合。

(十四)负责与仲裁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最大化保障各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职责、行使程序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二)对承办的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各项法律事务、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三)不得私自对外办案和代理其它法律事务。

(四)对承办的案件要讲求效率和质量,严禁拖案、误案。

(五)勤思考、善协调,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最大力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办理民事、经济案件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一)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事实清楚,请求合理,证据较齐全;

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3、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4、拟提起的诉讼事项已经过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程序

对公司提交的拟起诉案件相关材料,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如符合起诉条件,进入诉讼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需要补充的诉讼材料等。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办理民事、经济应诉案件的程序公司做被告的案件,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依据作为被告的副总经理上领导签发的有关文件进行应诉。

第八条公司所发生的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办理参照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

(一)各部门收集与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的证据材料,经该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

经理批准,报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进行初审;

(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认为可以报案的,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审批;

(三)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与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共同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条合同审查管理程序

(一)各部门凭业务联络书向法律事务管理人员送审合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审核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收到送审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交送审部门签收。

(二)使用由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认定的合同范本的,可不经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审查。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业务

(一)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程序

各部门凭业务联络书向法律事务管理人员提出法律咨询事项,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审核,在收到咨询联络书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交送审部门签收。

(二)公司领导交办的法律事项程序:

公司领导向法律事务管理人员提出交办事项目,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办理过程中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完毕后进行书面报告。

第五章法律事务记录、披露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事项记录和披露

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建立法律事务台账,将公司发生的法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合同签订审核、法律意见咨询等业务记录于法律台账,并对法律事项的结果进行追踪。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达到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标准的,应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外披露。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负责配合证券部做好法律事务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部门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责任和义务,对于因为故意、疏忽大意、判断错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制定、解释及检查。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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