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14时00分在常州天宁区智核广场4幢全季酒店常州恐龙园未来智慧城店2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朱琦女士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759,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88%。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各项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2,767,038】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3296,074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48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正气浩然 (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签名):梁永伟
经办律师(签名):邹逸韬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