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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永悦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方式持有、买

卖公司股份,规避本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

进行交易、披露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宜。

第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1第二章依法交易

第五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2、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3、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2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交易申报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和期间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和

更新其个人信息,并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和更新该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公司股

份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予以监控。

4第十五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应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一)上年末所持

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亦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申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5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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