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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552号
致: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提供见证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
根据2025年12月11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9),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点3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6000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0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62068股。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2025年12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5638289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78789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或线上视频方式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59372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3%;43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1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15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6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6%;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
4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58810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8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3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59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06%;反对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43%;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15项需逐项审议的子议案,各项子议案的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子议案表决情况序号子议案名称同意票数占比反对票数占比弃权票数占比
(股)(%)(股)(%)(股)(%)《股东会议事
3.016593675799.9036373000.0565263000.0399规则》《董事会议事
3.026593665799.9034373000.0565264000.0401规则》《独立董事工
3.036590035799.8484736000.1115264000.0401作制度》《对外担保管
3.046590345799.8531766000.1160203000.0309理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3.05本公司股份及6593315799.8981381000.0577291000.0442
变动管理制度》《董事及高级
3.06管理人员薪酬6593295799.8978471000.0713203000.0309管理制度》
5法律意见书《控股股东和
3.07实际控制人行6593395799.8993400000.0606264000.0401为规范》《关联交易决
3.086593665799.9034373000.0565264000.0401策制度》《募集资金管
3.096593665799.9034373000.0565264000.0401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3.10情人管理制6593505799.9010389000.0589264000.0401度》《信息披露事
3.116594275799.9127373000.0565203000.0308务管理办法》《重大消息内
3.126594195799.9115381000.0577203000.0308部报告制度》《年报信息披
3.13露重大差错责6594275799.9127373000.0565203000.0308任追究制度》《规范与关联
3.14方资金往来管6594275799.9127373000.0565203000.0308理制度》《对外投资管
3.156594275799.9127373000.0565203000.0308理办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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