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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永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第一时间报

送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1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2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规则》要求的文件。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相关证券交

4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办法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根据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5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条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6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该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8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9(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四条重大事件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质询及查询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

(二)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六条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10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1(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

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办法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

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相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相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13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

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14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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