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71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56216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徐东:
经查,截至2020年4月23日,你作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7,5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
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通过你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你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0.84%,其中被动减少0.17%、被动增加0.01%、主动减持0.68%。此后,你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截至2021年12月15日,你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已达1.03%。你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19日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