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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8-26 查看全文

数据港 --%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信用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违规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应接受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管理,设立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账户”或“账户”)的,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及其他相关方(如有)签订监管协议。第七条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均须在账户内进行。募集资金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的,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三)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五)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如有)应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及募集说明书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约定,经董事会、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并按照会议决议履行变更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方向。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履

行的程序、年末余额、募集资金账户运作情况,并说明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公司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账户资金的提取情况。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可参考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方式,或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公司将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何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严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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