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
制,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含私募基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收购)、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方经济布局、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筹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有合理预期投资收益,经济评价指标满足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首先按照项目属性及实际情况确认该投资项目的牵头管理部门。
投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牵头及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等工作;负责组织、提交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决策立项流程;负责投资
后评估工作,并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资料,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完整移交,及时归档。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开展过程提供必要的支持、专业判断评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核算。
—1—第三章决策权限
第九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
审批程序,并应同时按照国资管理要求执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2—(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投资业务,在经公司股东会
或董事会审批前,原则上应由投资项目牵头部门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原则上应由投资项目牵头部门提交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对委托理财投资事项,公司应选择的理财产品原则上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的理财产品,并应按照监管机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第十五条公司投资私募基金应遵循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审慎决策、全程管控、持续监督的管理程序,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管理要求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并应按照监管机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披露程序。
第四章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应依据发展战略规划按年编制投资计划,结合经营发展规划,将业务需求
充分论证、评估、整合,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股权投资项目工作的决策程序一般需包括: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分析及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需进行投资机会研究。投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获取并初步筛选投资机会,并组织相关业务支持部门进行投资机会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提交至总裁并审批通过后,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需进行经济、技术、合规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由投
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并组织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股权投资项目还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完成后,由投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提请公司总裁或总裁
办公会议就投资项目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决议通过后,该投资项目按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权限履行后续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应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在年度资金投资额度内经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投资执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项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公司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在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关注可
能出现的投资风险。若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或前期决策关键条件发生—4—实质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投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该投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方
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投资项目牵头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修订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对投资项目的影响等,重新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报相应的决策机构审批。
第六章投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股权投资,在完成投资后,公司应确保股权变更登记的准确性与合法性,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规范股权管理流程,并持续监督被投资单位的运营,保障股东权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投资资
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并按期移交归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应根据相应权限履行必要的程序。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投资项目的协议等相关规定。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对于委托理财投资资金的收回,具体收回条件和程序应依据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审部门行使对投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权,有权对投资项目的执行和
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对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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