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二条公司可接待中小股东、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为该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座谈活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开展的具体工作。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本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