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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祖股份:元祖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886证券简称:元祖股份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26项议案,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因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所涉条目众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的全部章节,相关“监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等表述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以上修订不再逐项列示。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条款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计划的除外。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义务。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新增条款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得抽回其股本;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删除该条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任。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上市公司利益。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新增条款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的报酬事项;

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案、决算方案;……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所作出决议;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事项。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时;

额1/3时;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开,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的,视为出席。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按时召集股东会。……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责,审计委员会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临时提案的内容。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表决并作出决议。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书。

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一)代理人的姓名;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删除该条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指定的其他地方。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其他地方。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员主持。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拟定,股东会批准。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名;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和特别决议。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权的过半数通过。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补亏损方案;(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补亏损方案;

报酬和支付方法;(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别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30%的;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除外。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大会对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指非由职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对选举两名以上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董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制。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能力;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满之日起未逾2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措施,期限未满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措施,期限未满的;

的其他内容。(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未满的;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除其职务。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董事候选人;(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董事候选人;

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董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合同。(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非法收入;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或者进行交易;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类的业务;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己有;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益;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归为己有;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偿责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范围;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该等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仍然有效。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新增条款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删除该条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会负责。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人。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删除该条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式召开。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进行的方式召开。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新增条款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新增条款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新增条款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新增条款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新增条款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新增条款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新增条款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新增条款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新增条款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新增条款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新增条款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新增条款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新增条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新增条款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

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聘。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总数的二分之一。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期报告。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以任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司。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加公司资本。

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等。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条款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新增条款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新增条款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新增条款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邮件方删除该条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因此无效。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新增条款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设的公司承继。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最低限额。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新增条款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新增条款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新增条款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或者被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或者被撤销;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院解散公司。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公司。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章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过。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组进行清算。

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国家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组申报其债权。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认。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第二百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的规定相抵触。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述修订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二、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序制定/是否需要过股制度名称号修订东大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是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是

6《独立董事制度》修订是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是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否

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否

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否

1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否

12《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修订否

13《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修订否

1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否

1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否

1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否

1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否

1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制定否

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制定否

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

2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制定否

22《市值管理制度》制定否

上述拟制定、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

1-7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制定、修订的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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