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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地香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06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3年12月 1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临虹

路 289号 A 座 6楼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85601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2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132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1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7237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6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97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7%。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蒋镇华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4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和征集结果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经核查,前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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