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7证券简称:城地香江公告编号:2025-10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名称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630.00万元
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630.00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459981.36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129.51%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特别风险提示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其他风险提示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债权人,以下简称“静安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以下简称“城地建设”)担保63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城地建设(债务人)担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担保均未超过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未设置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5-038、
2025-07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法定代表人周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795687220Q
成立时间 2006年 12月 06日注册地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5358号 3层 J404室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消防设施建设工程经营范围设计与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械设备、钢管的租赁,预制构件、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2024
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31406.9644082.85
负债总额32850.7244496.58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资产净额-1443.76-413.73
营业收入1224.903676.56
净利润-1078.26-9482.3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a. 《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630.00万元
6.担保期限:
1)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
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
(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
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7.担保范围:
1)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
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6.担保期限:
1)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7.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的债务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经营活动存在融资需求,故开展本次担保。
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459981.3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9.51%。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