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4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2026年4月
29日,谢晓东(持有公司12.63%的股份)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提请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除此之外,于2026年4月23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
555号1号楼1701室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47295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2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848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3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24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8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7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度津贴的议案》6、《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暨2026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7、《关于将暂存集中管理的募集资金进行变更暨投入使用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关于公司拟新增2026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预计2026年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审议通过的议案中,议案13为增加的临时提案,议案9、13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5、6、7、10、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临时提案的提出及
表决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