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编辑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编辑政策,加强对信息的梳理和管控,提高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编辑政策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编辑政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编辑政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编辑政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编辑政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编辑政策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编辑政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编辑政策委员会下设编辑政策工作组(总编室),负责对日常新闻信息内容的安全审核和管理控制,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编辑政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编辑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拟发布新闻信
息的安全审核和管理控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网站内容建设的整体规划,提出对策建议;
(二)研究网站新闻信息的采集、编辑、加工、制作、包装、审核、发布等各环节的工作规范和制度体系,提出意见建议;
(三)定期听取总编辑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网站重大内容建设项目、重大改版和重大报道
活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对新闻采编、制作、刊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六)对涉及公司的公共舆论,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应对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编辑政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编辑政策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编辑政策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编辑政策工作组负责做好编辑政策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针对经过逐级送审后仍难以决定的稿件:
1.由最高一级的审阅人员针对稿件提供初步意见;
2.由编辑政策工作组结合初步意见进行评审,签发意见书,并向编辑政策委员会提案;
3.编辑政策委员会根据编辑政策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编辑政策工作组。
(二)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事项:
1.由应急报道工作领导小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
事项提供初步意见;
2.由编辑政策工作组结合初步意见进行评审,签发意见书,并向编辑政策委员会提案;
3.编辑政策委员会根据编辑政策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编辑政策工作组。
(三)针对比较严重的国内外其他媒体对公司的负面
报道:1.由编辑政策工作组对负面报道进行评审,出具初步的应对策略,并向编辑政策委员会提案;
2.编辑政策委员会根据编辑政策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编辑政策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编辑政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
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电子通讯方式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编辑政策工作组有关成员可列席编辑政策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第十五条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
全国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或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一)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安全事件;
(三)疫情等公共卫生突发公共事件及重大环境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纵火、投毒、爆炸、劫机、劫船等重大刑事案件;
(五)涉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人员、在华外商、外国留学生、外国游客和港澳合同胞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六)涉及西藏、新疆以及民族、宗教、人权、“民运”等问题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七)大暴力恐怖事件,涉及“法轮功’’等邪教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