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董事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冯震远,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一级律师。现任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顾问,嘉兴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桐乡市人大常委,浙江省高级人才专家库入选人员;现任本公司、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在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提名委员会成员。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其他兼职单位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的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会,具体出席情况如
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出席股东会情况应参加董现场出以通讯方式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应出席股东出席股东事会次数席次数参加次数席次数次数亲自参加大会次数大会次数
88000否33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了解和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情况;会议召开时,本人对公司的审议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出合理建议,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能够明确、清楚的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人认为,2025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三)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会议召应参加会议参加次数委托出席开次数次数次数审计委员会777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440提名委员会2220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公司在报告期内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亲自出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积
极配合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计划,了解审计工作安排与重点关注事项,督促审计工作有序开展。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及业务状况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探讨与交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保障审计的独立性与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
(六)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始终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报告期内,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从专业角度提出独立、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过程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通过列席公司股东会,认真听取中小股东的发言与建议,并就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回应中小投资者的关切,保障其知情权。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包括利用现场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通过现场考察、审阅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通过微信、电话、邮件、腾讯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参考性建议,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及时就公司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等情况,与独立董事充分交换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地传递,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八)参加履职相关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线上方式认真学习公司不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学习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案例。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合规履职培训”。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对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需要。
关联交易价格是依据市场条件公允合理确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进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反映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公司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充分透明。
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规范运作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公司的治理水平。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公司聘请其为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六)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履历、任职资格及独立董事独立性等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本次提名的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相关任职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薪酬的发放程序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考核的规定执行,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职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始终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坚持做到事先认真审核,并充分发挥本人在法律方面的经验专长,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通过积极有效地履职及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致力于强化公司的内部治理,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震远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