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3证券简称:瑞芯微公告编号:2025-048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人
*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数量:2.10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尚需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限售。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2年1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1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2年12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3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权益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5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授权日2022年12月26日2023年8月21日
行权价格71.75元/份71.50元/份
实际授予数量202.00万份42.50万份
2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27人9人
注: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的9.00万份股票期权在2022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2、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预留权益授予授予日2022年12月26日2023年8月21日
授予价格39.86元/股39.61元/股
实际授予数量7.00万股1.50万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3人1人
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根据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9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2月6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5日届满。
序号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公司未发生此情形,满足解除限报告;售条件。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解除限售条件。
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3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
3136370678.42元,较2022年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2年营业收
同期增长54.53%;公司2024年
3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4%;
净利润为594862210.27元,较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
2022年同期增长100.00%。公司
长率不低于44%。
层面业绩考核均达标。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考评结果 A,标准系数为
100%;考评结果 B,标准系数为 100%;考评结果 C,标准系数为 80%;考评结果 D,标准系数为0。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C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上述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符
4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合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均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激励对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
准系数有另外约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为30%,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3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此次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10万股。
4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2月26日
??2、解除限售数量:2.10万股
??3、解除限售人数:3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获授的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数量占(万股)(万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李诗勤副总经理3.000.9030%
林峥源副总经理2.000.6030%
核心技术人员(1人)2.000.6030%
合计(3人)7.002.1030%
注:李诗勤先生、林峥源先生原系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核心技术人员,后于2025年1月20日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故单独列示。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名,拟解除限售数量为2.10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名,拟解除限售数量为2.10万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为30%。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激励对象符合可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条件成就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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