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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永智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大厦26楼|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照法律程序发起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核准文件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073560119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宝路 555 号 3 幢 2 层 A 区,法定代表人为荣俊林,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808万元。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4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930万股,并于2018年1月22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天永智能”,股票代码为“603895”。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6]18237号《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本次激励计划 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 权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本次激 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公司 /个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等部分组成。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 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的分类、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 行权安排;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9、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 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本所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1、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 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共计5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2、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上述激励对象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含外籍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数量和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数量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78.00万份,对应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808.00万股的2.5722%;其中首次授予223.80万份,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 益总量的80.50%,对应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707%;预留授予54.20万份,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19.50%,对应 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015%。 (2)本次激励计划的分配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占本次激励获授股票占授予计划公告日 姓名/类别国籍职务/人数期权数量股票期权股本总额比(万份)总数比例例 一、首次授予部分 吕爱华中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30.0010.79%0.2776% 荣玉岩中国董事30.0010.79%0.2776% 郭相阳中国董事30.0010.79%0.2776% 仪峰中国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30.0010.79%0.2776%技术和业务 /48103.8037.34%0.9604%骨干人员 小计52223.8080.50%2.0707% 二、预留授予部分 预留授予部分54.2019.50%0.5015% 合计278.00100.00%2.572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无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总数、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总数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董事会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 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股票期权失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日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安排行权比例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部分的 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 第一个行权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部分的 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 第二个行权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行权期行权安排行权比例自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预留部分的 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50% 第一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预留部分的 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50% 第二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5.30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 25.30 元的价格购买一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100.00%,为每股25.298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100.00%,为每股24.1168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满足各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至2027年度,共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目标值触发值行权期 考核指标 目标说明 (Am) (An) 第一个行权期营业收入2026年度该指标较2025年度的增长率10%3% 第二个行权期营业收入2027年度该指标较2025年度的增长率15%5%注:1、上述指标需剔除公司购买股权类资产(如有)的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早于公司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日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至2027年度,共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 该情形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目标值触发值行权期 考核指标 目标说明 (Am) (An) 第一个行权期营业收入2026年度该指标较2025年度的增长率10%3% 第二个行权期营业收入2027年度该指标较2025年度的增长率15%5%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晚于公司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日(含当日)的,考核年度为2027年至2028年度,共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 该情形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目标值触发值行权期 考核指标 目标说明 (Am) (An) 第一个行权期营业收入2027年度该指标较2025年度的增长率15%5% 第二个行权期营业收入2028年度该指标较2025年度的增长率20%10% 各行权期内,按该期适用的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值 A 分别计算行权比例,计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A≥Am 100% An≤A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依据。《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目的、考核原则、考核范围、考核机构、考核指标及标准、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内容作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关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8月26日出具了《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等事项发表了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关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荣玉岩、郭相阳作为拟激励对象及荣俊林、荣青作为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 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3、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股东会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后,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授予、登记等事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尚需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关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自筹资金,公司未向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份;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明确约定了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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