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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长城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席位、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897证券简称:长城科技公告编号:2025-019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席位、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席位、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同步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增加董事会席位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司拟将董事会席位由7名增加至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保持不变,非独立董事由4名增加至6名(其中新增1名职工代表董事)。

三、变更注册地址

1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注册地址由“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变更为“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南段)218号”。

四、《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在上述背景下,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1、全文中“股东大会”表述均调整为“股东会”。

2、调整或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

4、新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5、删除“监事会”章节。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号。邮政编码:313013道(南段)218号。邮政编码:313013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2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担责任。

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文件,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务负责人。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3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标明面值。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6435681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206435681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4(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销。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则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5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为质押权的标的。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股份的股东、董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股权结构。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应的表决权;决权;

(三)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三)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3%的股东可以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向公司提供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的要求予以提供。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7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决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新增(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规或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8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其股本;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

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法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的其他义务。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删除

第四十条......删除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新增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新增章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新增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新增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新增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10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新增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划;(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酬事项;;(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七)修改本章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方案、决算方案;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和弥补亏损方案;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十)修改本章程;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务所作出决议;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个人代为行使。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11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四)公司在一年内为他人提供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1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违反本条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关人员违反本条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时;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住所地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召集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13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馈意见。

大会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本章程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馈意见。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通知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同意。

得监事会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反馈意见。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员会提出请求。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通知中对原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14的同意。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所备案。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例不得低于10%。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限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是公司的股东;东代理人不限是公司的股东;

15............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下内容: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一)代理人姓名;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有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删除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16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地方。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接受股东的质询。

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名董事主持。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名监事主持。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续开会。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第七十七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或名称;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17(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的比例;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表决结果;或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答复或说明;(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于10年。

年。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和特别决议。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权的1/2以上通过。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权的2/3以上通过。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方案;

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

(五)公司年度报告;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

18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数。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

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持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名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三)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

(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相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事或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四)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及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19(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书面承诺(可以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向公司提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名单提交股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独立董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投票制度:

(四)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

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行审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每一股份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除法律、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则如下:

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或股东代表监事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并向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投票制度: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5、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票数

换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的操作细则如下: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

20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人数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时,排名在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当选,同时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重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新进行选举。

5、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独立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有效投票权总数;独立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候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

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董事、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原任董事、独立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集股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代表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

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当

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

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可就任。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

21表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在现场会议中,如果有中小投资者的,由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在现场会中小投资者选举代表进行监票、计票,如议中,如果有中小投资者的,由中小投资者选果没有中小投资者,由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举代表进行监票、计票,如果没有中小投资者,东选举代表进行监票、计票。审议事项与由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选举代表进行监票、计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得参加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投票结果。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时,可以聘请公证机关等第三方进行见证。

事项时,可以聘请公证机关等第三方进行

22见证。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务。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新任董事就任时间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确监事就任时间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定。

确定。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能力;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逾2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未逾3年;

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闭之日起未逾3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其他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23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职务。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事职务。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已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届任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露。

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公司董事会中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事总数的1/2。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均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选举程序为:

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选举程序为:(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候选董事名单;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了解;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有足够的了解;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行董事职责;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4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易;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交易;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同类的业务;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有;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司同类的业务;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有;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偿责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应有的合理注意。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业务范围;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完整;(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25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况。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董事职务。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向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披露。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继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增加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26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删除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负。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1名。

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全部由数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案;

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损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捐赠等事项;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奖惩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27(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议。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28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公司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和决议依照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执行。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可以制定董事会议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29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删除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存在多位副董事长司存在多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监事会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增加章节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新增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新增(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30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新增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新增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1(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新增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新增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32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章节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新增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新增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新增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新增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和发展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

新增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新增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33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新增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理人员。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内容: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加的人员;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体的职责及其分工;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34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报告。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金。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35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注册资本。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资本公积金。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25%。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

第一百五十六条删除“监事”及“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新增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新增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新增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新增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新增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删除

36通知,以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临时监事会可以采取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和清算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新增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法律法规指定媒

法律法规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的分割。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披露媒体上公告。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新增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37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新增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新增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解散公司。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章程而存续。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东会决议而存续。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过。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38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表和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款;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报其债权。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偿。

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算。

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39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未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亦未再逐项列示。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最终修订稿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五、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治理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拟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累积投票制度修订是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是

6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是

7授权管理制度修订是

40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是

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是

10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否

1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否

12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否

1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否

14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否

15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否

16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否

1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否

18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修订否

19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否

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21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修订否

22社会责任制度修订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

23修订否

其变动管理制度

24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修订否

2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否

26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否

27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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