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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股份: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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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91)5⒛ 8MgB

传真:(8691)⒓9S阢呢

junhesh@iunhe。GOm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⒛Ⅱ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

“”

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以“司”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贝刂》(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⒛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l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牡遵循了勤勉尽牡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⒛26年4月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m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 ”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

路288弄5号楼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⒛26年 4月 23日 的交易时间段 即 ⒐15J∶ 25

⒐3O-11∶ 3013∶ OO-15∶OO;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⒛26年 4月 23日 的

9∶15-15:00。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己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9臼4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087%(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本所律师己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出席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对于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7、⒉)公司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对于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

案3、⒍10、12。27)公司根据要求对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内容占有效表决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股份比例(%)

2Ⅱ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1 689370766 99.9560 284q144 19100

⒛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8945146699.967719904423500

2m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及⒛%年中期分红授权68945786699.9686196。44419.700的议案

⒛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89466066 99.9698 185q844 22n100

⒛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68942986699.964622064423500

关于预计 2m6年 日常关

97520508 99.7520 217844 24q600

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拟定公司董事 2m6

97。267.67299.55893972443370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⒛%年度

689412666 99.9621 236344 25q000

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66436742696.33062523428472300案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

689463366 99.9694 190.444 20s200

并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68937086699.956027524427.900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⒛26ˉ2028)68947156699.970618184420.600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8929726699.9453280044

立96.700独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68931466699.947832314436.200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普集团至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689247906699.93804026442430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内容占有效表决同意票反对票

比(%)弃权票股份例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普集团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 689225466 99.9349 407344 41200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普集团至香港联合交

68922246699.934540934442.200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普集团至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68922246699.9345409934442200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

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68922446699.9348408.34441。200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

20689386996699.958326124425800

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科力普集团具备相

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68931536699.947932974428∩900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普集团至香港联合交

22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68922456699.934842594423.500

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

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2368923406699.9362411244

提交法律文 28q700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

2497939090899.6194

分拆343944所属子公司28100持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2568929246699.9446343444

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38∩100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得票数

2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3)人)

26.01陈湖文6549996908

26.02陈湖雄654676857

26.03陈雪玲677228547

27.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3)人)序号议案内容得票数

2701俞卫锋655054767

27.02潘健673637446

27.03潘飞677.241”968

本次股东会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序表决结果议号案内容占有效表决

同意票(%)反对票弃权股份比票例非累积投票议案

⒛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⒛26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 120087024 99.8203 196.444 19q700案

关于预计⒛冗年日常关联

97。443926699.7518217844

交易的24.600议案

关于拟定公司董事⒛26年

97254∩76699.5588397244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33700

关于续聘公司⒛冗年度审

I20041824 99.7827 236344

计机构的25.000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94.996.58478.9643

金25234284进行投资理财的72η议300案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

I20092524 99.8249

注190∩444销的议案202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

报规划 (⒛26ˉ2o28)的议 120100724 99.8317 181.844 20n600案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119926424

立 99.6868 280.044董事津贴的议案 96s7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11994382499.701332314436200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普集团至香港联合交易所

119876224 99.645I

上 402.644有限公司主板 市 合 24s300符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

普集团首次公开发行 H股

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11985462499.627140734441.200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

普集团至香港联合交易所11985162499.624640934442.200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普集团至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符合11985162499.624640934442200《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序表决结果号议案内容占有效表决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股份比例(%)

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

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119853624 99.6263 408.344 41q200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

2012001612499.76132619244

经 25q800续 营能力的议案关于科力普集团具备相应

11994452499.7018329744

的 范运 28n900规 作能力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科力普集团至香港联合交易所

22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利于11985372499.6264425994423η500

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

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2311986322499.634341124428.700

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

24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分9731366699.6191343。94428.100

拆所属子公司持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25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11992162499.6828343944438灬100

分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序议号案内容得票数

2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3)人)

26.01陈湖文85626066

26.02陈湖雄85306015

26.03陈雪玲107857705

27.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3)人)

27.01 俞卫锋 859683s925

27.02 潘健 104s266n604

27.03潘飞10787112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⒛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蒋文俊

》以‘年午月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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