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18号
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6〕00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之星钻石)的名义股东,代EurostarDiamonds International S.A持有欧陆之星钻石 41.66%的股份。欧陆之星钻石作为莱绅通灵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5月、2025年3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事项。
欧陆之星钻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1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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