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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离任是指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辞职、解任或解聘、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现有职务。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
1/3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缺少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于离任生效后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根据公司离任审计专项制度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生效后30日内完成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变更。
1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在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监管规则规定的特定期限内,仍应当严格遵守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存在其他书
面约定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任生
效后的1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1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1年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偿。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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