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证券简称:永创智能公告编号:2022-075
转债代码:113654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767450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除披露公告外,于2020年4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4月19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0年6月1日为授予日,以3.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666.1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5、截止2020年6月11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完成缴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认购缴款进行验资,并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6、2020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7月9日为授予日,以
3.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171520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7、截止2020年9月7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完成缴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认购缴款进行验资,并于2020年9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在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8、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及预留部分获授的激励对象中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2000股。(公告编号:2022-027)
9、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符合解锁要求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5000股。(公告编号:2022-060)
10、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公司业绩指标及107名(其中有1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70%)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
176745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2-059)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授予期首次授予预留授予授予日期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9日
授予价格3.58元/股3.58元/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09人85人授予数量6661500股1715204股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1、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199845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设定的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49956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公司业绩指标及107名(其中有1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70%)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
176745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解锁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未解锁的股票为2656600股。
截至目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因分红、送股、转股等导致本次解锁及未解锁股票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6月23日完成首次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2022年6月22日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
及达成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解锁条件的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度营业收入27.1亿元,较2017、2018、2019以2017、2018、2019年平均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65.79%;归属于上市
第二个解除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公司股东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限售期增长率不低于15%或以2017、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2亿元,剔除股
2018、2019年平均营业收入为份支付成本以及并购公司产生的利润影响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后为2.4亿元,较2017、2018、2019年平不低于30%。(注:净利润指归均净利润增长158%,满足解锁条件。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成本以及并购公司产生的
利润影响)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人力资源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门考核结果,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中的10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均在良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好以上,达到100%解锁要求;1名激励对度。象绩效考评结果未达良好,对应个人层面考评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为70%;1名激励对象绩效
标准系数1.01.00.70考评结果不合格,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0%;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已对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
三、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本次可解除10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176745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488158811股的0.36%。具体如下:
已获授予限制性本次可解锁限制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序号姓名职务
股票数量(股)性股票数量(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吴仁波董事、总经理3000009000030%
2张彩芹董事、董事会秘书2000006000030%
3陈鹤副总经理2000006000030%
4丁晓敏副总经理500001500030%
5贾赵峰副总经理100000300003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850000255000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5811500151245026.03%
合计6661500176745026.53%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11月30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767450股(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7806694-17674506039244无限售条件股份4803521171767450482119567总计4881588110488158811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等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永创智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