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0068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指派张琦律师、孙芸律师、吕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本所已出具浙六和法意(2025)第2689-1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浙六和法意(2025)第2689-2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载声明、前提和假设、释义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承销细则》并参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2025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3、2025年8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2025年12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22025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受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421号),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2025年12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同意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5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114名特定对象发送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发送对象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中的15名股东(剔除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3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5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机构和29家其他投资者,认购邀请文件发送对象的范围
符合《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已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收取认购保证金及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主承销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收取的认购保证金不超过拟认购金额的20%,并明确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认购不足或者缴款不足时追加认购的操作程序及对象要求等内容,明确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符合《承销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承销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
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5年11月13日上午9:00至12:00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20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按照申购报价材料接收时间的先后排序,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缴纳是否有申购对象号(元/股)(万元)保证金效申购
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御10.17900
1投资铜爵二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是是
9.911200
基金
2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1.01900是否
3厦门铧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01900是是
10.731000
4薛小华10.331600是是
10.032300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483000
5嘉兴嘉致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11.133500是是(有限合伙)10.684200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
612.0012000是是
润泽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10.091500
7是是
豚量化共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882000
8李鹏11.804000是是
11.51200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须缴纳是
10.113900
11.191400
10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
10.912000
11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8900无须缴纳是
10.32000
12郑佐娉10.581700是是
10.721500
昆仑石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
13限公司-昆仑星晴壹号私募证券投12.6900是是
资基金
11.763400
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473800无须缴纳是
11.156400
10.592500
15陈蓓文10.293000是是
9.923800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
16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10.10900是是
投资基金
411.591100
1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293800无须缴纳是
10.896700
11.519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1810.571300是是
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62000
11.58900
19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须缴纳是
10.581000
2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16900是是
除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范围、其申
购无效外,其余19名投资者均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范围内且按要求发送了相关申购报价材料;该等19名投资者中除5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
缴纳申购保证金,另外14名投资者已在2025年11月13日上午12点前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外,其余19名投资者的申购均为有效申购,符合《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定价和获配情况
1、定价情况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29元/股。
2、竞价获配情况
发行人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所载关于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确认了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竞价结果已于2025年12月1日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竞价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昆仑石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昆
7971658999992.85
仑星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润泽精选
10628875119999998.7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李鹏354295839999995.82
4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971658999992.85
5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
7971658999992.8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6288711999994.23
7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
265721829999991.22
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6581037999994.90
5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2294433000037.76
合计26572187299999991.23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配售股数为26572187股,未超过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数上限,未超过本次《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0364372股的70%(即21255060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竞价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竞价结果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公平、公正,符合《承销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情况2025年11月27日,发行人与确定的发行对象分别签订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合称《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股份认购协议》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时生效,并以下述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日:(1)《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双方有效签章;(2)本次发行及
《股份认购协议》已经由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3)本次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5年12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和验资情况
2026年1月20日,发行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次发行获配的9名发行对象发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1月23日出具的《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6]0116号),截至2026年1月23日17:00时止,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9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299999991.23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1月26日出具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117号),截至2026年1月26日止,发行人已向9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572187股,发行价格为11.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1.2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6用(不含增值税)3952830.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047161.05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26572187.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269474974.05元。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承销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股份认购协议签署、缴款和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主办券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B、C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经核查,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具体如下:
是否匹配序号认购对象投资者适当性分类要求
昆仑石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昆
1 专业投资者A类 是
仑星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润泽精选
2 专业投资者A类 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李鹏 普通投资者C4 是
4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A类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
5 专业投资者A类 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类 是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
7 专业投资者A类 是
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类 是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A类 是
(二)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7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登
记备案情况如下:
1、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中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2、昆仑石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昆仑星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润泽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李鹏为自然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三)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以及《申购报价单》
中申购对象出具的相关承诺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四)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承诺其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益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
8文件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获配、股份认购协议签署、缴款和验资等发
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
发行相关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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