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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31 查看全文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通过,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第四章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业务流程、管理机构设置方案,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3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背景资料。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

第二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

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薪酬考核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投资计划、财务预算;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5(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回答。

第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

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做出评估。

第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本实施细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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