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1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竞价结果。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七、《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编制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
2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同意《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八、《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更新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以上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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