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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6 00:00 查看全文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1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2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

第十九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3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中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4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5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6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五)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六)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7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二条本节所涉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8(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等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的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公告书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认的公司关联交易,除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其中

9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

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六条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导致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另

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涉及公司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五)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通过回购股份的事项;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虽然未达到本节第五十二条第

(一)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是董事会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九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10(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四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11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及责任划分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五)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12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总经理办公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全资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13(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

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六十三条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就任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全资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规定内部审

14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五条公司制定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报告流

程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

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六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和接受监督: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三)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在发现存在

15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

关监管部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前述职

责的具体情况做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七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16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

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

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

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17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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