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座谈沟通;
(十二)路演及其他。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
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3第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
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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