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支持。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2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行使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第四章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下述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资料对下列事项进
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公司的重大投资
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其背景资料。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6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7回避。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本实施细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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