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2025-142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披露了龙蟠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近日,公司及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8298755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77.01元,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2177803577.01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资金于2022年5月18日全部到位,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24号《验资报告》,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468856.18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75531120.83元。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5年11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募集资金投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专户余额项目江苏龙蟠科技中国银行股份
集团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南京54437764481953.74公司新港支行常州锂源新能中国银行股份
源科技有限公有限公司南京523577648926新能源汽车动211.71司新港支行力与储能电池中国银行股份正极材料规模四川锂源新材
有限公司南京487177644930化生产项目11256.20料有限公司新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四川锂源新材
银行股份有限9301007880130000232795.62料有限公司公司南京分行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的
下属支行,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甲方1: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3: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甲方3共同视为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动力与储能电池正极材料规模化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百川、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