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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2025-076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 H 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已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于上A股 指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进行买卖的内资股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香港及中国内地持牌银行普遍营业且联交所开放证营业日指券交易之任何一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及仅作地理位置参考中国指之用,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对「中国」的提述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 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本公司指代码:603906)及 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465)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在其中所载条件的规限下完完成指成配售事项于上市批准获授出之日起第二个营业日(但在任何情完成日期指况下不得迟于6月12日),或配售代理与公司另行书面商定的其他日期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备案指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报告及相关支持材料中国证监会备案就配售事项及配售协议拟进行交易须向中国证监会指报告提交之备案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存档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根据于2025年5月28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会上

通过的一项股东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无条件一般授权,一般授权 指 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H股数目的

20%的 H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 H股的类似权利

全球发售 指 H股之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

H股 指资股,以港元买卖,并在联交所上市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定义

独立第三方指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上市规则指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

配售代理及/或其任何分代理、受委托方及/或关联方

承配人指所安排认购配售股份的任何独立个人、专业或机构投资者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及在其条配售事项指件规限下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或「整

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体协调人

2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6

配售协议指月4日之配售协议

自配售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期上午[8时正]止之配售期指期间(或公司与配售代理另行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每股配售股份6.00港元(不包括适用经纪佣金、交易配售价指费、交易费用及征费)

配售股份 指 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的最多合共 20000000股新H股招股章程指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的招股章程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注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包股份指

括 A股及 H股股东指股份持有人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附属公司指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赋予的涵义

%指百分比

一、配售事項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5年6月4日,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委任配售代理及配售代理有条件同意(作为本公司的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

第三方)按配售价购买最多合共 20000000 股新 H 股。配售协议条款的详情载列如下。

(一)配售协议

日期:2025年6月4日(收市时间后)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配售代理

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3(二)配售股份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有条件同意尽最大努力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连同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第三方)购买最多合共20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6.00港元。

假设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股份(按每股配售股份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总面值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占于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 H 股数目约

20%及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约3.01%,以及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现有已发行 H股数目约 16.67%及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约 2.92%(假设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止并无变动)。

(三)配售价

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6.00港元,较:

1、于 2025年 6月 4日(即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 H股 6.59

港元折让约8.95%;及

2、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不包括最后交易日)在联

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 H股 6.02港元折让约 0.33%。

配售价不包括适用经纪佣金、交易费、交易费用及征费。净配售价(扣除所有适用成本及开支后)约为每股配售股份5.84港元。

配售价乃经参考 H股的现行市价由本公司及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承配人将于配售事项完成后以现金支付配售事项之总代价。

(四)配售股份的地位

根据配售协议发行的配售股份将为缴足股款,并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其他 H股享有同等地位,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并在配售股份发行日期享有所有附带权利,包括收取在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或之后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的权利。

(五)承配人

配售股份将由配售代理配售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承配人将为个人、专业或机构投资者。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或将为(视情况而定)独立第三方。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预期概无承配人将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

4(六)配售事项的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告完成:

1、于配售事项完成前并无发生以下事件:

(1)联交所已授出上市批准,且该上市批准在代表配售股份之正式股票证书交付前未被撤销;

(2)就本公司履行配售协议项下之义务及配售协议所拟议之事项,于完成

前须获取之一切批准、许可、行动、授权及存档均已办妥并具十足效力;及

(3)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作出之陈述与保证,于配售协议日期及完成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且无误导性。

(七)禁售限制

自配售协议日期起直至完成日期止,除非事先已获得配售代理之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不得配发或发行或提呈配发或发行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或任何

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兑换为或实质上类似于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的证券,或授予任何用以认购(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直接或间接或以其他方式认购)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兑换为或实质上类似于任何股

份或股份权益的证券的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但根据若干规定除外。

且本公司将不会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订立或进行与上述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经济影响的任何有关交易。

(八)终止配售协议

配售代理可于完成日上午8时正(香港时间)前,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本协议,且无须向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惟须发生下列情况,且配售代理全权认为该等情况已对或可能对配售股份之全数配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致使按配售协议所拟定之条款及方式进行配售变得不适当、不可取或不适宜:

1、任何新法律法规或现行法律法规之变更(不论是否永久性)或发展(不论是否永久性),且根据配售代理之合理判断,该等变更或发展已对或可能对配售之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已导致或可能导致按配售协议进行配售变得不可行、不可取或不适宜;或2、任何事件、事态发展或变化(不论是否属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亦不论是否构成在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当日及/或之后发生或持续之一系列事件、

5事态发展或变化之部分),包括与现有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财政、监管、货币或其他性质状况相关之事件或变化或事态发展,且该等事件、事态发展或变化已导致或可能导致香港或中国内地之政治、经济、财政、金融、监管、货币或股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债券市场、货币及外汇市场、银行同业市场及信贷市场之状况)发生变化;或3、任何超出配售代理合理控制范围之事件或系列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香港或中国内地之灾害、政府行为、罢工、劳资纠纷、停工、火灾、爆炸、洪水、

地震、内乱、经济制裁、流行病、传染病爆发、敌对行动爆发或升级、恐怖行为及不可抗力事件),或香港或中国内地宣布进入战争、紧急状态、灾难或危机状态;或

4、因异常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施

任何暂停、停牌或重大限制措施;或5、H股在配售期间连续[5]个交易日或以上出现任何交易暂停(因配售事项或与之相关的原因除外);或当地、全国或国际证券市场条件发生任何变化;或

6、中国内地或香港之税务或外汇管制(或外汇管制之实施)发生变动,且

对拟议之配售股份投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7、香港或中国内地之任何国家机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政

治组织对任何董事采取行动,或香港或中国内地之任何国家机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政治组织宣布拟采取该等行动;或

8、本公司严重违反其在配售协议项下所作之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或严

重违反配售协议对其施加之任何义务;或

9、配售代理认为本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配售直接负责人不

符合或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则,以及不时生效之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

10、本集团整体业务、一般事务、管理层、资产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经营

业绩或财务状况(配售协议日期或之前已公开披露者除外)发生或出现任何变化。

在不影响配售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若本公司或代其行事者未按配售协议规定妥为交付任何配售股份,配售代理有权随时通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6(九)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据此,董事会获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于2025年5月28日举行的周年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案批准有关授权时本

公司已发行 H 股数目 20%的 H股(即 20000000 股 H 股),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 H股的类似权利。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 H股。配售事项无须获得股东批准。

(十)配售完成

于上述条件规限下,配售事项须于配售事项完成日期完成。

二、进行配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交所:603906),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港交所:2465)。本集团主要从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及车用精细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乃透过减少本集团之负债及提供额外营运资金予本集团,以强化其财务状况,从而满足未来发展需求及履行相关义务并扩大本公司的股东基础之机会。董事已探讨多个筹资方案,并认为配售事项为本公司筹集额外资金以支持本集团的持续发展及业务增长的最合适及最高效的融资选择,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且配售协议乃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三、配售所得款项的用途假设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事项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本公司就配售事项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及开支,包括佣金及征费)预期约为1.17亿港元,故经扣除该等费用、成本及开支后,估计净配售价约为每股配售股份5.84港元。

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偿还本集团的未偿还债务以及低电导率冷却液的产线改造。

7四、本公司过去十二个月的股本筹资活动

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往12个月内,本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95.0百万港元及所得款项总额为约550.0百万港元。本公司拟按招股章程「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载的相同事项及比例动用所得款项净额,而所得款项净额的拟定用途及预期时间表亦无变动。

有关截至2024年12月31日动用所得款项净额的概要,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的港股年度业绩公告。

除上述者外,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往12个月内,上市公司并无透过发行股本证券进行任何其他筹资活动。

五、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及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的股权结构载列如下(假设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且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日期并无变动):

于本公告日期紧随完成后占已发行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股份数目股份数目

百分比(%)数百分比(%)

A股

已发行 A股总数 565078903 84.96 565078903 82.48

H股

承配人--200000002.92

董事及其关联方----

其他 H股股东 100000000 15.04 100000000 14.60

已发行股份总数665078903100.00685078903100.00

六、配售股份上市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8七、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就有关配售事项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9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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