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Partners
中国?厦门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幢16-18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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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意)字第187号
致: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建发合
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
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陈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2年11月11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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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法律后果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10月26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14:30在厦门市湖里
区枋钟路2368号金山财富广场4号楼11层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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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
中:(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
11日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伟国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253,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517,800股的48.002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汇总统计结果。本次投票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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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经统计,《关于修订<建发合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
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96,253,94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2.经统计,《关于修订<建发合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为:96,253,94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
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3.经统计,《关于修订<建发合诚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96,253,94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4.经统计,《关于修订<建发合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为:96,253,94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
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5.经统计,《关于修订<建发合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为:96,253,94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
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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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陈韫琦
2022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