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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博特: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1 查看全文

苏博特 --%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3年11月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

票总数的100%,占本公司股本3.02%(以2023年9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13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5、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65元,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50%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之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50%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8、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公司业绩需满足以下指标:

解除限售安排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3年营业收入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8%,且2024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以2023年营业收入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16%,且2025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备注:上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计算时将剔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9、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1、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5目录

释义....................................................9

第一章总则................................................10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依据.....................................10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10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二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0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10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与确定.........................................10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2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的种类与来源......................................12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1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12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13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5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7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19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0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20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21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21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21

6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22

第五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3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23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23

第六章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25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25

三、其他情况...............................................26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27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27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2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28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28

第八章附则................................................29

7释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苏博特、公司、本公司指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激励计划、本激励计指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进行

划、本计划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限制性股票指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指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解锁日指票解除锁定之日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解锁条件指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总股本指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

8第一章总则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的。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激

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

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及子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负责审核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

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和变更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第二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激励对象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213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与确定

10(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1第三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的种类与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占本公司股本3.02%(以2023年9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权益总占目前股本总姓名职务

号票数量(万股)量的比例(%)额的比例(%)

1毛良喜董事长32.52.56%0.08%

2洪锦祥总经理302.36%0.07%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3徐岳151.18%0.04%

总监

4张勇副总经理151.18%0.04%

5储海燕副总经理201.57%0.05%

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

1157.591.14%2.75%

心人员(共208人)

合计1270100%3.02%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需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2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36个月。

(二)授予日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所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50%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之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50%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6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6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93元的50%,为每股

5.9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69元的50%,为每股

5.845元。

其中,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14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3年营业收入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8%,且2024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以2023年营业收入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16%,且2025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备注:上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计算时将剔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16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1.00.80.5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且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

(三)考核条件的合理性分析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层次和个人绩效考核层次。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是在考虑公司业务特点、业务所处行业环境和未来发展等因素的基础

上制定的,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除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外,本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体的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每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条件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兼顾了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18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以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费用摊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

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期会计成本的预期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2024年2025年

12704805.763604.321201.44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19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会计处理和成本分摊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

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20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五)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21(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发表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2第五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锁的资格。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

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

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的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现金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

23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

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4第六章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终止计划的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予以注销。

(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作变更,仍按照本计划执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骨干员工等,或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尚

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进入解锁期且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退休前本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

25否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当激励对象

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其他情况

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但解除限售时公司股价较授予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继续实施当期激励计划丧失了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了消除业绩达标但公司股价下跌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终止该期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解除限售,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26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均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27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8第八章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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