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80号
致: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博特”)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5年4月29日发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进行了披露。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20日上午9:30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1574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175%。
上述所有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经本
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21127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3%;
反对227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
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125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0%;
反对227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
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22125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0%;
反对227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
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2125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0%;
反对227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
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21256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
反对227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
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983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67%;反对227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60%;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7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2125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0%;
反对227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
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2108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2%;
反对444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5%;弃权
4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811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304%;反对444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165%;弃权4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3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21017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8%;
反对511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9%;弃权
4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744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005%;反对511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64%;弃权4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3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与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58092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3%;
反对232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2%;弃权
4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018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365%;反对232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4%;弃权4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与江苏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809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2%;
反对23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3%;弃权
4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020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23%;反对230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76%;弃权4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与江苏博睿光电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22129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3%;
反对23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弃权
4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020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23%;反对230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76%;弃权4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1%。
4、与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22129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3%;
反对23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弃权
4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020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23%;反对230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76%;弃权4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1%。
5、与江苏丰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809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2%;
反对23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3%;弃权
4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020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23%;反对230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76%;弃权4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与江苏韦尔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5809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2%;
反对23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3%;弃权
4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020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23%;反对230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76%;弃权4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21137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
反对25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
18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221143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6%;
反对311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
11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同意221303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6%;
反对167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
10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