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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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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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180号
致: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6年5月12日9: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12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3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0204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550%。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986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4%;
反对57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2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21986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4%;
反对147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弃权1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19757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3%;
反对260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弃权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082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0%;反对260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2%;弃权1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8%。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同意219800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6%;
反对197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2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25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9%;反对197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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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9%;弃权2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2%。
5、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1979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6%;
反对204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弃权2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2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0%;反对204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2%;弃权2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8%。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01与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566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0%;
反对60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2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72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5%;反对60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弃权2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5%。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6.02与江苏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5664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6%;
反对6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弃权2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6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4%;反对6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2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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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6%。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6.03与江苏博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21984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8%;
反对6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2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6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4%;反对6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2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6%。
6.04与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21984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8%;
反对6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2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6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4%;反对6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2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6%。
6.05与江苏丰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同意56646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1%;
反对6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弃权2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71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85%;反对6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2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5%。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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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与江苏韦尔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同意566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7%;
反对60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2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69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34%;反对60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弃权2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6%。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1984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
反对15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2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167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6%;反对15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3%;弃权2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1%。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1985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3%;
反对58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2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
9、审议通过《关于进行现金管理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21977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8%;
反对19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弃权2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1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219980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8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1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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