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全面地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公司拟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后,认为: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万伟军、胡力明、王国祥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