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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6〕0149 号
关于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合力科技,A股证券代码:603917;
樊开曙,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樊开源,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樊开曙、樊开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03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樊开曙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于 2015 年 2 月 18日与马绪飚签订协议,约定将樊开曙持有的 100 万股合力科技的股份按 10 元每股转让给马绪飚。马绪飚按约定支付转让款 500万元,由樊开曙代为持有对应合力科技原始股份 50 万股。后经人民法院认定樊开曙、马绪飚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及代持关系,但该法律关系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上述代持股份事项直至 2025 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 2017 年上市以来至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期间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关于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樊开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2015 年至 2025 年期间历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未准确披露其持股情况,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5.3 条等有关规定。樊开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协议签订事项,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披露,其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樊开曙,时任董事会秘书樊开源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