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合力科技: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8层(315040)电话:86-574-87326088传真:86-574-87893911

www.dentons.cn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1月6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工业园区西谷路358号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定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3人,代表股份合计67,738,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31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4,542,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3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3,195,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35人,代表股份4,364,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9%。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168,871股;通过网络投票134人,代表股份3,195,224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累积投票议案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董事(5)人

2.01 施定威 √

2.02 施良才 V

2.03 蔡振贤 √

2.04 杨维超 √

2.05 许钢 V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独立董事(3)人

3.01 万伟军 √

3.02 胡力明 √

3.03 王国祥 V

1、特别决议议案:无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3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序号 议案名称 全体出席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7,453,032 265,900 19,200

表决结果:通过。

2、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是否当选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施定威 67,322,711 99.3867 是

2.02 施良才 66,949,702 98.8360 是

2.03 蔡振贤 67,149,705 99.1313 是

2.04 杨维超 66,949,705 98.8360 是

2.05 许钢 66,949,707 98.8360 是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万伟军 67,171,698 99.1637 是

3.02 胡力明 66,949,692 98.8360 是

3.03 王国祥 67,069,693 99.0132 是

3、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施定威 3,948,674 90.4809

2.02 施良才 3,575,665 81.9337

2.03 蔡振贤 3,775,668 86.5166

2.04 杨维超 3,575,668 81.9337

2.05 许钢 3,575,670 81.9338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万伟军 3,797,661 87.0205

3.02 胡力明 3,575,655 81.9334

3.03 王国祥 3,695,656 84.6832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童哲

经办律师:

告尧品

经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