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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科技: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1-06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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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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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1月5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工业园区西谷路358号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定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5人,代表股份合计71,095,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8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4,542,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3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6,553,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76人,代表股份2,121,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0%。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168,871股;通过网络投票175人,代表股份953,04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V

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V

4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V

5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V

6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V

7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V

8 关于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V

9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V

10 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V

1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V

1、特别决议议案:1、2、3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上述11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合计 65,455,648 26,700 5,613,600

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 65,450,048 22,900 5,623,000

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 65,444,548 35,400 5,616,000

4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合计 65,445,048 34,900 5,616,000

5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 65,445,648 34,300 5,616,000

6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 65,444,748 34,300 5,616,900

7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 65,436,748 42,300 5,616,900

8 关于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 65,459,648 21,800 5,614,500

9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 65,449,048 24,600 5,622,300

10 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合计 65,438,748 34,900 5,622,300

合计 65,436,548 5,637,100 22,300

1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2,062,511 37,100 22,300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11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盛(宁波)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童哲

经办律师:

吴孟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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