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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投资者,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1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和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条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可

2在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在活动中发言。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十四条在遵守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如适用);

(二)召开股东会,包括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三)建立并维护公司网站或其他互联网交流平台;

(四)接受(收)投资者来电、来函问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五)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公司宣传资料;

4(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参加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和路演等活动;

(九)举办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投资论坛等;

(十)其他合法有效沟通的方式。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规定组织筹备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会议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等多种方式灵活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

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第二十三条在接待投资者时,不得披露任何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回答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不得在任何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向机构投资者、分

5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来访登记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定期编制《接待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决策参考。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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