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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信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10 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金桥信息”)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 )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

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任何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法律意见书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有效期至 2026法律意见书

年 8 月 10 日。

(二)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3 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鉴于上述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届满,本次发行尚未实施完成,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发行人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均延长至 2027 年 8 月 10 日;除上述延长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

权有效期外,本次不涉及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除对授权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发行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关于《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延长至 2027 年 8 月 10 日,除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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