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
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
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信息”或“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就金桥信息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年 7月 25日、2025年 8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 2026年 8月 10日;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
2026年 8月 10日。
鉴于上述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于 2026年 8月 10日届满,本次发行尚未实施完成,公司结合发行实施安排及相关决策事项统筹推进后续工作。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3日、2026年 10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7年 8月 10日。
除上述延长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外,本次不涉及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除对授权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发行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保荐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一)公司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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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帆 方 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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