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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信息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11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第一部分关于《问询函》的回复........................................8

《问询函》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8

《问询函》问题4.其他..........................................11

第二部分关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17

四、发行人的设立.............................................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助.......................................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6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7

二十二、结论意见.............................................27

7-3-2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蚂蚁智信指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商银行指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金服指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支付宝指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道信息指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蚂蚁区块链指蚂蚁区块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募集说明书(修《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指订稿)》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预案(修订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指稿)》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运用《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的可行性分析报指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告(修订稿)》

7-3-3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0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的相关要求,此外,鉴于自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

7-3-4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所涉相关事宜进行了查验,对新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中已表述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一致,在此亦不再赘述。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记载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

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

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

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

7-3-5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任何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七)本所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仅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未担任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

(八)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

7-3-6补充法律意见书

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十)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7-3-7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函》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63338.00万元,拟用于“智慧空间核心解决方案升级项目”“面向行业应用的 AI 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建成且达产后预计内部收益率为15.38%。请发行人说明:(1)“智慧空间核心解决方案升级项目”中涉及智慧空间管理系统升级的具体内容,“面向行业应用的 AI 研发项目”涉及 AI 垂直应用的具体模式及实现功能;结合场地规

划、租赁或购置具体进度,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的替代性措施,风险揭示是否充分;(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或产品的区别与联系,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功能及应用场景、配套设施设备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公司前期在对应领域的业务开展情

况、技术及人员储备,在 AI 大模型开发及应用方面的研发进展,分析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的市场供需变化、竞争

格局、发行人市占率、订单获取方式、客户粘性、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商业化落地可行性、预计实现收益的具体方式;(4)建筑工程

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及过程;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

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5)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现金流入净额、用途和资金缺口,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效益预测中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具体预测过程及依据,相关预测是否审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对问题(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5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5条对问题(4)(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分别说明本次募投项目2个升级、研发子项目的项目用地及核查情况,中介机构核查是否符合发行类6号指引要求。

核查过程:

1.查阅《办公楼购买意向协议》;

2.查阅《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预案(修订稿)》;

7-3-8补充法律意见书

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论:

(一)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安排及进度

根据《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预案(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61538.00万元,拟用于智慧空间核心解决方案升级项目、面向行业应用的 AI 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智慧空间核心解决方案升级项目、面向行业应用的 AI 研发项目涉及募投项目用地,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用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用地进展及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用地形式用地落实及进展情况

已签署《办公楼购买意向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乙方持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

1智慧空间核心解号宝石园20号楼4层的房产(‘目标房产’)的购买办公楼

决方案升级项目所有权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甲方拟购买由乙方所有的目标房产,拟购买面积约1968平方米,拟购买价格不高于6000万元(‘拟议交易’)。”

2面向行业应用的租赁办公楼目前尚未正式签署租赁协议

AI 研发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

(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相关要求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4土地问题”之“五、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募投项目用地涉及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项目备案文件,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备案机关备案文号

1智慧空间核心解决方案升级项目上海市发改委2308-310104-04-04-981466

7-3-9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备案机关备案文号

2 生成式 AI 大模型的应用研究项目 上海市发改委 2508-310104-04-04-621143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无需进行环评备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目标房产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类型为工厂,用途为厂房。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2.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风险较小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将依照已签订的《办公楼购买意向协议》推进办公楼购买意向协议,确保及时取得募投项目用地,预计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可能性较小。

3.募投项目用地存在替代措施,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较小

公司地处上海市,周边存在大量商业用楼,商业地产市场整体供应量充足。

公司开展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办公楼不存在特殊性,如前述拟购置的房产最终谈判不成或者拟租赁的办公场所未顺利签约,公司周边仍有大量用房可供备选,募投项目仍可正常实施。如因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取得项目用地,公司将尽快寻找其他可用地块替代或采取其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确保募投项目实施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风险较小;若发行人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周边仍有大量用房可供备选,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较小。

7-3-10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询函》问题4.其他

4.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关联采购的形成背景及必要性,与非

关联第三方的对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2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合同;

2.对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关联交易的背景和必要性;

3.查阅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4.查阅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报》;

5.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

6.网络检索诉讼执行相关服务价格。

核查内容及结论:

(一)关联销售形成背景及必要性,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对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销售情况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主要销售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多元解纷平台服

蚂蚁智信2029.652976.691084.12-

务、提供调解服务

支付宝定制软件开发119.9139.93153.3052.55

蚂蚁金服定制软件开发--54.6823.43

7-3-11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主要销售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多元解纷平台服

网商银行97.93648.20--

务、提供调解服务

合计2247.493664.821292.1075.98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销售的主要销售内容为多元解纷平台服务、提供调解服

务以及定制软件开发,关联销售形成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具体如下:

1.多元解纷平台服务及提供调解服务

(1)该关联销售形成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

发行人深耕智慧法律领域多年,在司法科技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积累。

基于蚂蚁集团(包括蚂蚁智信、支付宝、蚂蚁金服及网商银行)在区块链业

务的技术优势,双方在法律金融科技领域深化合作,利用发行人在应用端积累的技术优势共同打造多元解纷平台,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搭建不良资产处置全生命周期解决方案。

2022年6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金桥亦法与蚂蚁智信签署《纠纷多元治理平台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金融法律科技领域展开技术合作,共同探索全链路的纠纷高效解决机制,共同研发“纠纷多元治理平台”,多元解纷平台设立完成后由金桥亦法负责运营及维护。2023年10月,金桥亦法与蚂蚁智信就消费信贷诉前调解项目签署《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金桥亦法向蚂蚁智信提供案件管理、纠纷案件结构化数据采集及标准化案件办理手册等服务。2022年

12月20日,金桥亦法与网商银行签署了《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金桥亦法

向网商银行提供案件管理、纠纷案件结构化数据采集及标准化案件办理手册等服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金桥亦法深耕智慧司法、智慧政务领域多年,对相关应用场景更为熟悉,有助于多元解纷平台项目更快落地;基于对法院、调解组织需求的理解,相较于蚂蚁集团独立开发调解平台,金桥亦法能够以较低的时间成本、沟通成本针对调解组织和法院需求进行本地化部署、PC 端、APP 端操作界面及

7-3-12补充法律意见书

模块的开发及运维。金桥亦法与蚂蚁智信及网商银行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销售形成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

(2)该关联销售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公司和蚂蚁集团的信贷诉前调解业务的盈利模式分为两部分:金桥亦法作为

多元解纷平台运营方,收取服务费;金桥亦法同时为客户提供调解服务,根据债权回收金额按照比例提取奖励金。

金桥信息与蚂蚁智信的信贷诉前调解业务系与蚂蚁集团独有的业务,与非关

联第三方无相关交易。上述业务根据债权回收金额提取奖励金,该奖励金比例系公司与蚂蚁集团协商谈判的定价结果。公司与蚂蚁集团协商的债权调解回收金额比例与行业惯例基本相符,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2.定制软件开发服务

(1)该关联销售形成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为发挥发行人在司法科技领域的经验积累及蚂蚁集团在区块链业务的技术优势,双方亦在司法区块链业务及司法软件开发等领域开展合作。

2023年2月,支付宝与金桥信息签署《技术合作协议》,支付宝委托金桥

信息开发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系统,建设诉服应用软件、批量信息化项目系统、辅助办案软件及执前督促系统开发。2024年10月,支付宝与金桥信息签署《诉服数字人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以大模型为底层技术,乙方开发包含法律咨询、文书生成、数字人对接等模块的软件,并提供相应的维保及咨询服务。2021年,金桥亦法与蚂蚁金服签署了《最高法科技创新专题研究项目合同》,约定金桥亦法开发面向审判执行流程优化的可信操作技术、金融纠纷要素式立案智能合约、终本复查智能合约等功能落地。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多元解纷、要素式立案、要素式审判、执前督促、智慧

执行等司法环节的智能化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各地法院的智能化提升技术具有深刻理解,并且对人工智能及大模型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多年探索,能够协助蚂蚁集团以较低成本和较高效率实现目的。金桥信息及金桥亦法与蚂蚁集团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销售形成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

7-3-13补充法律意见书

(2)该关联销售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金桥亦法提供的服务为非标准化市场产品,无相关可比产品价格。支付技术研发费、运营维护费,系公司与蚂蚁集团协商谈判的定价结果。金桥亦法提供技术服务按照参与人员及项目提供服务的天数,按照开发总体工时计价。

(二)关联采购形成背景及必要性,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对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采购情况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司法系统软件开

28.3047.45-6.58

发同道信息

采购 E 律通律师

1.853.084.624.62

身份核验终端蚂蚁区块链科技采购终端计算一

---175.22(上海)有限公司体机

合计30.1550.534.62186.42

报告期内的主要采购内容为司法系统软件开发、终端设备采购,关联采购形成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具体如下:

1.金桥信息与同道信息的关联采购

(1)该关联采购形成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信息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同道信息是一家专注于法律服务信息化的高科技公司,聚焦司法信息化、律师信息化和互联网法律服务三大领域。2016年,发行人持有同道信息35%的股权,同道信息成为发行人的联营企业。借助同道信息在律师信息平台领域的积累,双方在信访信息系统、法院信息系统等司法系统服务和律师信息系统等领域开展持续合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2021年,金桥信息与同道信息就信访系统对接项

7-3-14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签署《系统开发合同》,委托同道信息完成软件开发。2023年10月,金桥信息与同道信息签署《E 律通律师身份核验终端销售合同》,采购 E 律通律师身份核验终端。

发行人向同道信息采购了律师身份核验的整体解决方案,同道信息提供的法律终端及软件领域比较专业,在律师信息化、司法信息化等领域积累的经验,发行人将其承接的法院系统、信访组织系统中的部分模块的开发工作委托。金桥信息与同道信息的关联采购具有合理背景及商业必要性。

(2)该关联采购交易定价公允

金桥信息向同道信息采购的技术服务系少量司法项目中软件开发任务,按照开发总体工时计价,非标准化市场产品,无相关可比产品价格。上述采购金额较小,相关采购价格均系双方按照市场行情协商决定,具有公允性。

金桥信息采购的货物系同道信息自主开发的同道 E 律通-律师核验终端,用于部分法院项目中律师身份核验设备,市场上同质产品较少,无相关可比产品价格。上述采购金额较小,相关采购价格均系双方按照市场行情协商决定,具有公允性。

2.金桥信息与蚂蚁区块链的关联采购

(1)该关联采购形成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

蚂蚁集团在区块链业务的技术优势,双方亦在司法区块链业务及司法软件开发等领域开展合作。2019年起,发行人与蚂蚁集团在司法金融科技领域开展广泛合作。2022年公司承接“最高法全国终本核查区块链项目”,2022年2月,金桥信息与蚂蚁区块链签署了《终本核查司法链智能合约应用平台项目合同》,金桥信息向蚂蚁区块链采购司法服务边缘终端计算一体机。基于蚂蚁区块链在区块链行业的技术优势,采购蚂蚁区块链的蚂蚁链专用硬件设备具有合理背景和商业必要性。

(2)该关联采购交易定价公允

金桥信息采购的货物系蚂蚁区块链自主开发的专用硬件设备,市场上同质产

7-3-15补充法律意见书品较少,无相关可比产品价格。上述采购金额较小,相关采购价格均系双方按照市场行情协商决定,具有公允性。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前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或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披露要求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四)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

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重低于1%,关联销售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10%,发行人与关联方蚂蚁集团、同道信息在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产生的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均具有合理背景及商业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

7-3-16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关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经查验,新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1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61538.00万元(含本数),并相应修改有关文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538.00万元,公司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下述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预计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智慧空间核心解决方案升级项目35113.2635113.26

2 面向行业应用的 AI 研发项目 22497.88 16224.74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200.0010200.00

合计67811.1461538.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7-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已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动。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7-3-18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关系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新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变化如下: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关联自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关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关联方,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为公司关联方,具体人员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关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三)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上海鑫示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史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金史平之兄金史泓担任董事、总经理

2上海科岸承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的公司

3珠海万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史平之兄金史泓担任董事长、总经

7-3-19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理的公司

4上海合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史平之兄金史泓担任董事的公司

金史平之兄金史泓担任董事长的公

5上海屹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史平之兄金史泓担任董事长、总经

6上海向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理的公司

金史平之兄金史泓担任董事、总经理

7上海徐汇中城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的公司

8常州钧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李健持有50%财产份额,并担任财务

9上海甄钰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的企业

10上海麟兮企业管理中心李健控制的企业

李健兄弟姐妹的配偶赵晓建担任执

11南通市源创广告有限公司

行董事并控制的企业李健兄弟姐妹配偶朱仕星担任执行

12南通星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3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王震宇担任合伙人的企业

14上海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震宇配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15上海擎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王震宇担任董事的企业

16上海鑫盎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宏庆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刘杨兄弟姐妹刘群担任执行董事并

17上海若川贸易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3.过去12个月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新期间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西藏盛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兆荣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北京晟世人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孙兆荣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伙)

3北京文心奇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兆荣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4杭州奇创利晨科技有限公司孙兆荣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5福星智算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孙兆荣担任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孙兆荣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

6杭州奇创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变更情况如下:

(一)租赁房产

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位于中国境内的租赁房屋情况如

7-3-20补充法律意见书

下:

序租赁用租赁期限

承租人出租人房屋地址面积(㎡)号途租赁开始日租赁到期日上海市平南一

1金桥信息丁锡洪居住2025-09-012026-03-1967.58

村12号501室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发布登记批序号权利人软件名称版本号登记号日期准日期

2025SR21 2025-11

1金桥信息诉讼服务智能推荐系统1.0-

集约化破产管理人报名和摇号 2025SR21 2025-11

2金桥信息2.0-

系统84138-11

2025SR21 2025-11

3金桥信息培训考核系统1.0-

2025SR21 2025-11

4金桥信息院校智合系统1.0-

2025SR20 2025-10

5金桥信息金融法律综合服务系统1.0-

2025SR15 2025-08

6 金桥信息 AI 执行财产信息收集系统 1.0 -

2025SR15 2025-08

7金桥智行满意度测评管理系统1.0

(三)域名

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域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审核日期

1 优视伟信 univision.net.cn 沪 ICP 备 2023016082 号-2 2025-08-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企业登记资料、相关内部决策文件、有关协议

并经查验,发行人新期间内没有重大资产变化或收购兼并行为,也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7-3-21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文件,新期间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如下:

2025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针对取消监事会等相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期间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2025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目前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发行人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发行人董事会共有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六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三会”议事规则

7-3-22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三会”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

新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8月12日

2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11月17日

2.董事会

新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五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5年8月28日

2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5年10月14日

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5年10月29日

4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5年11月17日

5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11月24日

3.监事会

新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两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8月28日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10月29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并修改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发行人股东会

7-3-23补充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新期间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金史平董事长、总经理

2王琨董事、副总经理

3吴志雄董事

4曹晖董事

5杨家骅董事

6颜桢芳董事、财务总监

7王震宇独立董事

8李健独立董事

9顾国强独立董事

10高冬冬董事会秘书

11刘杨副总经理

12汪锋副总经理

13钱惠平副总经理

14张宏庆副总经理

15冯蕾副总经理

(二)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期间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7-3-24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新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2025年11月17日,发行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金史平、王琨、吴志雄、颜桢芳、杨家骅、李健、王震宇、顾国强担任董事。

2025年11月17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曹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选举曹晖担任职工代表董事,与其他八位董事共同组成第六届董事会。

2.监事变动情况

2025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不再设监事会,原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2025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金史平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王琨、刘杨、钱惠平、王锋、张宏庆、冯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颜桢芳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高冬冬为董事会秘书。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及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3-25补充法律意见书

2.新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助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变更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538.00万元,公司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下述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预计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智慧空间核心解决方案升级项目35113.2635113.26

2 面向行业应用的 AI 研发项目 22497.88 16224.74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200.0010200.00

合计67811.1461538.0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所述的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

7-3-26补充法律意见书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期间内不存在新增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监管指引7号》规定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十二、结论意见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3-27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孟文翔

经办律师:

舒伟佳

经办律师:

窦思雨年月日

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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