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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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2、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说明与承诺,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承诺、说明等;
3、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行业、技术、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公司可将其提交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综上所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根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4-024),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根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7),截至2025年3月5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0,428,9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559%,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92,853,863.02元(不含交易费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的10,428,943股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年1月1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3,77,800.10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844,338,035.18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507,259,99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0,428,943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以496,831,054股为基数计算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9,366,210.80元(含税),占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69%。
如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本次差异化申请日前一个交易日(2026年1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20.60元,公司本次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现金红利)一(1十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20元。根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0.60-0.20)一(1十0)=20.40元。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簿调整后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507,259,997一10,428,943)×0.20-507,259,997~0.196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0.600一0.196)÷(1十0)=20.404元。
3.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20.400-20.404÷20.400~0.020%<1%。
因此,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朱宁
经办律师 (签字):
徐广哲
林敏
2026年|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