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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运电路:世运电路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ESG(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

主要任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目标、长期发展战略及 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等

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具体的项目设立项目小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讨下列事项或制订有关方案,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ESG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其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属于董事长决策权限范围内事项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项目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有

关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项目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等方面的洽谈并上报项目小组;

(四)项目小组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项目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项目小组。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

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遵守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中的“以上”、“以内”、“以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条本细则的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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