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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运电路:世运电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定的《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

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四)责任轻重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5(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

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

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5(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5(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属于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

4、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二)适用于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1、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2、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三)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

1、以书面方式致函通报;

2、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更换;

3、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

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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